垦博章程

《海南农垦博物馆章程》

第一章 总则

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,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、《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海南省及海南农垦文博工作的实际,特于2011年1月制订本章程。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二章 博物馆名称、地址、性质以及宗旨

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:海南农垦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

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1-2层

第三条 博物馆宗旨:抢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,记录展示海垦创业历史进程,传播先进文化。

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:本馆性质为国有,如本馆变更法人、名称、地址等,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第三章 博物馆的藏品管理

第一条 文物须经过分类、登记,方能同文物文献凭证一起入库,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。文物文献凭证必须由移交人、接收人签字,一式二份,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。

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,保管员必须分类上架,妥善保管。音像、图片等藏品,要设立专柜保管,并按类按件收录电脑管理。

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虫等设备或措施。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,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,并严禁烟火,库房区无人时,应关闭所有照明开关。

第四条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馆藏管理负责人许可,不得进入库房,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。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。除库房管理人员外,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。

第五条 博物馆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,必须登记。用完应及时归还。

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,使用部门应尊重业务部门的意见,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七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,一般应在馆内进行。提取藏品须经博物馆主要领导批准,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,用后立即归库。

第八条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,经博物馆主要领导批准后,办理借出手续。藏品借出后,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,确保藏品安全,按期归还。

第九条 经常使用的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、研究的代用品,复制品应加标志,以免真假混淆。复制品使用的材料、工艺程序、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,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。

第十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、研究等需要,要求提供藏品照片、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,须经博物馆主要领导批准,由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。未发表的藏品的照片、文字等资料,一般不予提供。

第四章 博物馆的安全

本馆应确保藏品的安全,建立健全各类制度。

附件:海南农垦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

第五章 博物馆的展示和经营管理

第一条 除必要的闭馆修复日以外、为社会观众提供常年开馆服务。

第二条 对预约或特殊参观团体,提供讲解服务。

第三条 申请办成爱国主义教育、科普教育基地及旅游学习园地。

第四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、文化学术交流等主题活动,开发和创办与海垦产业,海垦文化、海南文化相关的文化产业,促进传统文化艺术交流和传承。

第五条 开馆日起为全社会开放服务。

第六章 职业道德与准则

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农垦,遵纪守法,做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好公民。

第二条 严格遵守海南农垦博物馆和海垦集团的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。服从大局,爱岗敬业,开拓进取。

第三条 勤学专业知识,苦练业务技能,热爱本职工作,热心服务观众。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,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。

第四条 廉洁奉公,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严禁挪作它用。

第五条 在文物调查、考古发掘、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,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。

第六条 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,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博物馆,严禁隐瞒私存。遇有出土文物,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。

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、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。

第八条 严禁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。严禁将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。

第九条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、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。严守文物机密,未经主要部门和领导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。发现文物被盗窃、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,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严禁隐匿不报。

第十条 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,必须维护国家与集体的尊严和权益,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,个人不得向外方做出任何承诺。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。

第十一条 爱护和保护博物馆财物,坚决与破坏和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一条:凡遵守本章程规定、做出贡献的,应区别情况,分别给予表扬、嘉奖、授予荣誉称号;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,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、政纪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条:本章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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